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平凉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平凉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平凉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平凉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平凉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平凉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平凉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平凉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国有及国有控(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以及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参)股公司(不包括金融、文化企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根据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直接或委托监管。县(市、区)国有资产的监管,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由市政府国资委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部门监管。
第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制定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政企政资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市政府国资委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市政府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审计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三)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政府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分工对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并对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依照考核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对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编制收缴计划、组织收缴;
(七)依法对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备案;
(八)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的主要义务:
(一)依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三)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指导出资企业加强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六)尊重、维护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八)履行出资人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授权管理”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指定相关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负责以下事项的管理:
(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的汇总、企业的财务报表及经济运行分析等;
(二)发挥监管职能作用,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要人事、大额资金开支等事项的管理;
(三)负责对企业年度、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推进企业规范运营;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出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决策机构、监管机构、执行机构间的制衡机制;
(五)负责对出资企业资产运营和收益、财务收支、资产负债、重大经济事项等情况进行监管;
(六)负责向上级国资监管机构上报相关资料和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三章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国资委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重大事项,是指对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将产生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融)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事项。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需报告审批的重大事项分为:
(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批准的事项;
(二)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解散;
(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重大投(融)资建设项目;
(三)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股(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四)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五)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
(六)其他应当报告批准的事项。
第十五条 国有控(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时,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控(参)股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增减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三)全资或者控(参)股子企业的分立、合并、解散和重组;
(四)全资或控股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资产损失核销涉及出资人权益的;
(七)职工工资总额和工效挂钩方案;
(八)其他应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一)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
(三)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四)企业设立控(参)股企业以及下属企业出资设立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
(五)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六)其他应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审核资产损失及核销、财务预决算。
第十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可以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对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之间或出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可由市政府国资委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对外投资、股权比例变动、资产处置以及其他变动国有权益行为的,应当由市政府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审计、出具法律意见书。
市政府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筛选为出资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建立机构备选库。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出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财务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变动、营运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促进企业加强资产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应当完善企业国有产权市场化运行机制,建立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监督,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保障企业国有产权公平、公正、公开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审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等有关规定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国有控(参)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监事依法对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和监事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资企业不得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不得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出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以及涉及企业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监事会成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利。
第二十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并接受审计机关等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对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出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犯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审核批准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并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出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后果的,按管理权限提出予以免职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出资人及其派出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
(二)对委派企业的监事会或监事履行职务的正常活动不积极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的;
(三)对重大事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或出资人机构审核批准而未报的;对重大事项应当向出资人报告或备案而未报告或备案的;
(四)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对方、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
(五)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后果的,按程序予以撤职或免职并依法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平凉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经营业绩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年度经营业绩与任期经营业绩的考核以市政府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为依据。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力、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坚持客观公正。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纵向和横向相比较,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评价。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按照责任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四)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施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坚持将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相结合。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突出以下导向作用:
(一)突出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持续做强做优做大,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突出职能转变。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不断提升价值创造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突出结构调整。引导企业不断优化资本投向和产业布局,加快转型升级。
(四)突出创新驱动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自主创新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
(五)突出维护资本安全。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不断健全国有资产经营监督问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六条 根据国有资本战略定位和国有企业发展目标,将市属国有企业分为功能类商业企业、竞争类商业企业和公益性企业三大类。按照企业所处行业、主业范围、承担职能和资产规模的不同特点,科学设置各类企业的考核指标、重点、内容和标准,增强分类考核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七条 对功能类商业企业,以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加强对经济运行安全、发展前瞻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的考核。
第八条 对竞争类商业企业,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九条 对公益性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一个考核期。
第十一条 对主要承担重大项目任务的功能类商业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分为功能发挥和社会效益综合评价、生产经营指标、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评价(总分值100分,加分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一)功能发挥和社会效益综合评价(20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政府下达任务的情况,设定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及分值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二)生产经营指标(50分)。主要考核年度利润总额(15分)、资金使用率或净资产收益率(10分)、年度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完成率(15分)、年度融资成本利率或担保代偿率(10分)。
1.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资金使用率=平均筹资使用额/平均筹资总额×100%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3.功能类商业企业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应按照不低于企业年度净利润的25%上缴。剩余利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亦可适当调整上缴比例。
4.融资成本利率是指考核期内新增贷款实际支付的融资成本利率。融资成本利率应控制在7.5%以内,如遇当年金融政策调整幅度较大时,可适当调整。
担保代偿率,是指当期新增担保代偿额与当期累计解除担保责任额之比。计算公式:
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三)重点工作指标(30分)。主要考核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推进情况(15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10分)及结构调整转型升级(5分)。
1.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专项考核评价。主要考核评价企业推进改革机制建设和年度重点改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设立组织机构、健全推进措施、改革信息交流、定期报告制度等落实情况,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及规范运行、党建制度创新、组织机构调整、内部制度建设、“三项”制度改革、依法治企、母子公司架构设计及规范管理、国有资本运营等重点改革任务落实。
对列入改革试点的企业,适当加大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专项评价权重,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2.企业党建工作专项考核评价。主要考核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
3.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考核评价。主要考核评价企业在推动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包括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建设、资源整合、创新产业模式等内容。
(四)专项工作评价(加减分项,±20分)。
1.企业考核年度内在指标运营、创新驱动、并购重组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履行社会责任特别突出的,可予以适当加分。
2.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上访事件、经营投资失误的,视情节予以扣分。
3.市委、市政府要求纳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其他专项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减分。
第十二条 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类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分为生产经营指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专项工作评价(总分值100分,加分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一)生产经营指标(60分)。包括年度利润总额(15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完成率(15分)、经济增加值(10分)和经营规模指标(20分)。
1.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类企业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应按照不低于企业年度净利润的20%上缴。剩余利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亦可适当调整上缴比例。
3.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包括股权和债务的全部投入资本成本后的剩余利润。
4.经营规模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工业总产值。工业企业同时考核营业收入和工业总产值,其他企业只考核营业收入。
(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25分)。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1.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专项考核评价(20分)。主要考核评价企业推进改革机制建设和年度重点改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设立组织机构、健全推进措施、定期报告制度等落实情况,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及规范运行、党建制度创新、组织机构调整、内部制度建设、“三项”制度改革、依法治企、母子公司架构设计及规范管理、国有资本运营等重点改革任务落实。
2.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考核评价(5分)。主要考核评价企业在推动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包括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建设、资源整合、创新产业模式等内容。
(三)企业党建工作专项考核评价(15分)。主要考核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
(四)专项工作评价(加减分项,±20分)。
1.企业考核年度内在指标运营、创新驱动、并购重组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履行社会责任特别突出的,可予以适当加分。
2.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上访事件、经营投资失误的,视情节予以扣分。
3.市委、市政府要求纳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其他专项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减分。
第十三条 公益类企业年度考核指标依照企业社会定位设置,年度考核分为生产经营指标、公共产品服务质量和专项工作评价。(总分值100分,加分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一)生产经营指标(40分):包括年度利润总额(15分)、主营业务单位成本下降率(15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完成率(10分)。
1.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主营业务单位成本=主营业务总成本/主营业务量。
3.公益类企业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应按照不低于企业年度净利润的10%上缴。剩余利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亦可适当调整上交比例。
(二)公共产品服务质量(45分):包括主营业务供应量增长率(2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5分)、社会满意度(10分)。
1.主营业务供应量(运营量)如:天然气公司燃气供应量,供水公司供水量,公交公司公交运营总里程。
2.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含在岗不在编员工、劳务派遣工)。
(三)企业党建工作专项考核评价(15分)。主要考核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
(四)专项工作评价(加减分项,±20分)。
1.企业考核年度内在指标运营、创新驱动、并购重组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履行社会责任特别突出的,可予以适当加分。
2.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上访事件、经营投资失误的,视情节予以扣分。
3.市委、市政府要求纳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其他专项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减分。
第十四条 为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政府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行业特点,在本办法考核体系内适当调整指标设置和权重。具体指标及权重在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第四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责任期。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指标权重40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权重60分。其中,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40分)、综合评议(20分)。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签定的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进行,主要对企业长远发展、战略规划、防范风险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对功能类商业企业,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权重30分)和承担重大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权重10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产及权益的比率。计算办法: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以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结果为准。计算公式为:
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任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第一年国有资产保值率×第二年国有资产保值率×第三年国有资产保值率
第十九条 对竞争类商业企业,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30分)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0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增长率情况。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1}×100%
第二十条 公益类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权重30分)和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提升情况(权重10分)。
第二十一条 任期综合评议重点评价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综合工作完成成效和重点工作在任期内的进展情况。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二条 坚持和强化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行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的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企业实际,确定并下达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值。
处于周期性下降行业的企业,考核目标基准值可以适当下浮,下浮基准值以上年全行业实际平均降幅及当年预期降幅为参考。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以考核基准值为基础,报送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市政府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和“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在综合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行业对标情况、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行分档管理。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为一档,低于基准值为二挡。企业考核目标所处档位与考核计分、考核结果等级、工资总额预算等紧密挂钩,健全考核目标确定的内在动力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
利润总额指标目标值为二档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第二十六条 经营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月分析、季调度制度,强化过程控制和平时考核。企业每半年将主要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二)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三)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不同功能类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以及对考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列入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管理清单,促进考核公开、公正、规范。
第二十九条 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在市政府国资委备案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政府国资委或相关部门,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市政府国资委或相关部门,依据审计和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政府国资委或相关部门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市政府国资委或相关部门书面反馈。
第三十条 财务决算质量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对财务决算严重不合规的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不得高于C级。
第三十一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授权董事会负责对经理层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三十二条 获得授权的董事会,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完善制度,规范程序,科学合理确定经理层的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探索加强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考核评价。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赢利但同比下降的企业考核等次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减亏但仍然处于亏损的企业,考核等次原则上不得在B级以上。因宏观经济影响全行业利润下降,企业盈利水平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业绩优秀以及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深化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在区域外重大项目建设上取得重大突破的,减亏超出目标值50%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依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结果,提出奖惩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委托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由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批复兑现奖惩。考核奖惩结果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反馈给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市政府国资委或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降级或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或调整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以及隐瞒、截留、拖欠、挪用、挤占国有资本收益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由市政府国资委或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或调离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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