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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6]4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0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1号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于文到之日起依照执行,以前与本通知明确的计算公式不同的计算方法停止执行。
附 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9-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