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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滨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滨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滨发改高技〔2021〕2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3-12-11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滨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依据《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 鲁发改高技〔2021〕428号),结合滨州实际,我委对《滨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滨发改高技〔2019〕27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日

滨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 鲁发改高技〔2021〕4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滨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是滨州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滨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好、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按照属地原则,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5%。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50万元。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低于300万元。

(六)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1年以上。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报告。

第八条 母公司已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再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其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子公司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借助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按程序研究提出拟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过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十条 对于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结果录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人才工程。

第十三条 发挥各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的引导作用,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具备条件的优先纳入全市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有关财税政策。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