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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建字〔2020〕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第九批)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2020.7.11-2025.7.10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3-12-07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2020.7.11-2025.7.10

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东营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东营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市自然资源局东营分局、河口分局、垦利分局、东营开发区分局、东营港开发区分局,市房产交易中心:

《东营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10日

东营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保〔2010〕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规定购买的住房,具体包括:

(一)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

(二)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以下简称补贴型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直、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开发区、东营港开发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满5年需转让的(起算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下同);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不满5年的;

(二)房屋所有权存在纠纷的;

(三)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妻双方一方不同意转让的;

(四)法院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五)已抵押、典当但未经抵押权人或典当行书面同意的;

(六)擅自改变住房使用用途的;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持以下资料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

3.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票据;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遗产继承证件、遗赠证件、离婚析产证件或其他原因产生的产权转移证件,产权受让人的身份证件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比例核算并收取其应交纳的政府收益价款后,向申请人出具准予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意见。政府收益价款上交财政部门。

(三)房屋所有权人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准予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意见及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七条  政府收益计算公式:(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X40%

惠州小区、惠园小区、东青高速小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由市住房城建管理、财政、自然资源部门以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政策标准的延续性等因素,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共同研究制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市政府授权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开发区、东营港开发区以各自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组织制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经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审核把关后执行。

第八条  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遗赠或离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意见,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其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仍按首次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起计算。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

第九条 补贴型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不受年限限制。补贴 型经济适用住房如需取得全部产权或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持以下资料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退还申请审批表》:

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遗产继承证件、遗赠证件、离婚析产证件或其他原因产生的产权转移证件,产权受让人的身份证件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以下标准核算并收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退还价款后,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意见。具体退还标准如下:

自取得货币补贴5年内申请的,50%退还政府;5-15年内申请的,每推迟一年,退还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申请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

(三)房屋所有权人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准予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意见及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的已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其上市交易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