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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农社领域科技创新政策引导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农社领域科技创新政策引导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科字〔2022〕12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助力我市“双型”城市和富强滨州建设,经研究,制定了《滨州市农社领域科技创新政策引导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9日

滨州市农社领域科技创新政策引导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助力我市“双型”城市和富强滨州建设,切实引导科技特派员,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充分发挥科研自主权,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政策引导类科研活动的项目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州市农村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政策引导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农社领域政策引导计划”)共设置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行动计划、社会发展科技创新计划2类项目,坚持面向基层、服务民生,通过科技特派员创新服务、科技创新技术引领,在助力乡村振兴和社会管理、城镇化发展、生态环保、医养健康、公共安全等公益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推广转化,进一步提升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三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农社领域政策引导计划项目遵循政策引导原则,项目资金自筹。

第四条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发布申报通知、立项管理、绩效评价暨验收管理等总体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初审、推荐报送、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绩效评价暨验收等;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服务单位(合作单位)统称为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资金以及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按期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等。

第二章 重点任务

  第五条 农社领域政策引导计划项目重点任务是: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全市科技特派员和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科研力量,着力开展科技特派员科技创新服务和与社会民生相关的先进技术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升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能力。

第六条 重点支持方向:

(一)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行动计划项目。重点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服务在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辐射带动当地及周边区域特色产业快速发展,提升特色产业规模效益,为助推乡村振兴发挥较好的示范作用。

(二)社会发展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1、社会化管理。重点支持以创新技术手段为前提的社会化管理信息技术,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技术,数字社区服务以及教育培训服务技术、科技文化融合示范技术、科技金融风险评估技术等。

2、城镇化发展。重点支持智慧城镇建设技术,节约型城镇区域规划与动态监测技术,城镇空间布局与系统设计技术,土地节约利用技术,绿色建筑建造与施工技术,光伏、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等绿色低碳城镇化技术研究。

3、节能降耗。重点支持高耗能行业或区域节能降耗共性技术,新能源利用、分布式能源优化控制技术等低碳技术,余热余压深度回收利用技术,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生活设施节能降耗技术与装备等。

4、污染物减排与生态重建。重点支持高污染企业“三废”综合治理技术,大气、水体、土壤、海岸带污染预警和治理修复,污水低成本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低排放燃料与汽车尾气净化技术,垃圾分类回收、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化肥农(兽)药减施增效技术,典型生态污染修复与重建技术,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发展保护等。

5、医养健康。重点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互联网+医疗健康”技术研发,重大传染病防治技术和中医药研发,作业场所粉尘、毒物、噪声、震动等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与装备,社区生活与养老综合服务技术,健康安全监测与应急报警技术,适应于乡村、社区的远程医疗、移动医疗以及低成本医疗技术,预防保健、康复技术与小微设备。

6、公共安全。重点针对缉毒、新型犯罪形态的刑事侦控、现场勘察、物证信息采集与检验鉴定等领域的核心技术,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安全综合治理、重大突发事故应急等安全生产技术,网络信息安全、安全生产、消防技术及装备研发,食品药品安全检测和快速预警技术,极端气候变化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新技术,交通事故预防预警与实时播报技术,道路安全保障技术等。

7、其他事关民生发展的创新领域。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报农社领域政策引导计划的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行动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为省科技特派员系统注册的科技特派员,原则上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特派员担任,申报主体为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和服务单位,服务单位需在滨州市内注册,所在单位和服务单位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为项目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项目需要落实科研经费。

(二)社会发展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实施的执行主体,须为滨州市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能够为项目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项目需要落实科研经费。各级行政机关单位不得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较高的科研创新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申报项目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目标任务应明确具体,预期技术指标应量化可考核,项目完成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和产业化指标。

滨州市境内科技部门备案的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单位,每年可推荐报送承建技术领域方向的1-2项社会发展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市科技创新发展要求,每年组织编写项目申报通知,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项目主管部门推荐。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并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推荐报送至市科技局。

  1、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行动计划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服务单位向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推荐报送。项目实施期间,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科技特派员报送开展的培训签到表、现场服务记录及活动照片等佐证材料。

  2、社会发展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为市属单位,由申报单位审核后直接向市科技局推荐报送;县(市、区)属单位向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向市科技局推荐报送。

  (三)市科技局评审立项。市科技局对项目组织形式审查和异地专家评审,对评审通过的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正式行文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项目申请材料为依据,与项目主管部门及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者视作自动放弃,给予撤销立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按进

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目标,并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自主调整项目参与人员,相关调整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终止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三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暨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绩效评价暨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至少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 1 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暨验收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异地专家开展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绩效评价暨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数量一般为 5名,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应在实施到期后一年内完成绩效评价暨验收工作,实施期到期18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绩效评价暨验收的项目给予强制终止。同时承担2项以上农社领域政策引导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在未完成绩效评价暨验收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暨验收工作结束一个月内,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证书报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不开展项目检查工作,对于项目立项管理、绩效评价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项目,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单位,按照《滨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滨科字〔202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8日。




《滨州市农社领域科技创新政策引导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市科技局成文日期2022-03-10
一、政策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