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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潍人社〔2013〕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人社发〔202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社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22.02)》 ( 2022年2月21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5.3.22。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外省市驻潍及部队驻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鲁政发〔2006〕92号)、《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83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28号)以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劳动者初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问题

1、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规定劳动年龄(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内,按规定办理就业等相关手续后,可以参保缴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之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参保缴费。

二、企业职工延期退休问题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因工作需要,职工本人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申请延期退休的,应在到达退休年龄前三个月内填写《参保人员缓退审批表》,报经人社部门批准后,允许其缓退;缓退期间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年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按延长缴费达到五年时我市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4、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工作经历和户籍条件,截至到2010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本人提交参保申请,经审核确认身份后,可通过原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按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仍不足十五年的,以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我市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相关工作程序按照潍人社[2011]130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

5、补缴养老保险费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的意见》(潍劳社[2007]16号)第三款的规定执行。补缴1993年以前年度的(含1993年),按1993年执行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3年以后年度的,按欠缴保险费年度执行的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规定收取利息,不允许降低缴费基数。企业整体欠费,当时已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并经确认的,按确认的缴费基数补缴,并按规定收取利息和滞纳金(利息标准按照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执行,滞纳金标准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补缴养老保险费,以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补缴2007年3月31日前的,按26%的缴费比例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2007年4月1日以后的,按20%的缴费比例执行。

6、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中1993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固定职工(含干部),补缴养老保险费仍按潍劳社 [2007]16号文件第13条的规定执行。

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在本单位有实际工作经历的职工,以及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可按规定补缴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除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外,其他单位职工补缴时间最早不得超过1998年1月1日,并不得早于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之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实际从业年限,允许参保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