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2〕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1-14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辽地税发 〔2004〕93号定,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及风险抵押金,报经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据实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六、关于临时劳动用工问题。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临时劳动用工或由劳动部门认可的临时劳动用工,其工资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标题一“关于实行销售大包干问题”内容废止;标题四、六已被辽地税发[2002]93号文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