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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沪府规〔2021〕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1日


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20〕8号),促进新时期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若干政策。


  第二条 本若干政策适用于符合有关条件的本市集成电路生产、装备、材料、设计(含IP、EDA,下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及机构,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三条 优化研发设计人员和企业核心团队奖励政策。优化研发设计人员支持结构,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攻关任务的集成电路生产、装备、材料、设计、先进封装测试企业研发设计人员,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企业以及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导向的大型行业应用软件企业研发设计人员。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做大产业规模,对于首次突破相关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条件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EDA、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分级奖励。其中,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企业突破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可作进一步放宽。


  上述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可在引进当年申报并享受奖励政策。(责任部门和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


  第四条 加大境外高端紧缺人才扶持力度。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集成电路、基础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等重点产业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扶持。(责任部门和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科创办、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第五条 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对列入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清单的单位,经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主管部门推荐后,纳入当年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扶持用人单位,此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直接纳入市级相关人才引育计划。(责任部门: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第六条 加强企业人才住房保障。将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纳入市级人才公寓保障范围。将在沪国家级集成电路创新平台研发人员纳入市级人才租房补贴范围。(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


  第七条 加强高校人才培养能力建设。推动在沪高校开展微电子学院和“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建设,积极创建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推动在沪高校增加微电子、软件相关专业本科生、研究生招生名额。推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和中试线向微电子学院开放并提供学生实践岗位,推动有关高校将其列入相关专业硕士、本科生生产实践课程。(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第八条 建立软件人才职业资质认证与职业能力评价衔接机制。支持操作系统、数据库、信息安全、项目管理等国内外知名软件职业资质认证等级与人才职业能力评价对应衔接,并按照条件配套相关人才政策。(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三章 企业培育支持政策


  第九条 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集成电路和软件重大项目,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一)对于零部件、原材料等自主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并实现实际销售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重大项目,支持比例为项目新增投资的30%,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二)对于EDA、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重大项目,项目新增投资可放宽到不低于5000万元,支持比例为项目新增投资的30%,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相关流片费计入项目新增投资,对流片费给予30%的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通过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科学城等专项资金,加大联动支持集成电路、软件重大项目的力度,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综合协调。本市集成电路产业规划布局重点区域所在区政府应设立集成电路发展专项资金。(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科创办、市财政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嘉定区政府)


  第十条 加强集成电路中小设计企业产能保障。建立集成电路中小设计企业应急保供联席会议机制,积极推动本市支持建设的集成电路生产线和中试线开放一定产能,优先服务承担国家技术攻关任务或研制重要产品的中小设计企业产能需求。(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优化软件创新平台培育机制。试点采用先自发组建、后择优支持的竞争性机制,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领域,培育若干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支持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推进本市软件企业园区积极创建中国软件名园。(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第四章 投融资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继续扩大集成电路产业基金规模。本市国有投资平台企业、相关园区开发平台联合增加对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基金募资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继续做大做强集成电路设计基金。引导本市设计企业共同发起或参与设立上海集成电路产线投资基金,参与投资本市集成电路新建产线。(责任部门和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浦东新区政府)


  第十三条 创新信贷支持和软件行业融资方式。实施本市集成电路优惠利率中长期信贷专项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并购贷款、债券融资,以及企业为参与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和装备材料基金出资而发行的债券,给予长期优惠利率信贷专项贴息。依托上海“信易贷”、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和“银税互动”等,支持银行开发软件企业特色融资产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


  第十四条 支持保险机构参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加强适合集成电路产业特点的保险产品供给,探索建立集成电路保险共保体及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自主安全可控装备、材料、EDA上线验证,研究制订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保险费补贴支持政策。(责任部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市场化融资担保机构为本市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费率不超过2%对应发生的担保费部分,给予融资担保机构75%的担保费用补贴。推动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加大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力度。(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五章 研发和应用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布局重点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围绕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等重点领域组织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技术攻关任务,本市按照有关政策,予以配套资金等支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优化集成电路产品首轮流片政策。重点支持中小设计企业、重要创新平台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和中试线开展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研究将集成电路中小设计企业通过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机构开展的MPW(多项目晶圆)流片纳入支持范围。支持本市高校微电子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和中试线开展研究,对相关科技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教委)


  第十八条 加大对自主安全可控装备材料的验证和应用支持力度。对本市集成电路产线和中试线为本市集成电路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验证服务的,给予一定研发补贴。其中,单台装备验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批材料验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将支持自主安全可控装备材料应用与验证作为本市新建集成电路产线项目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基本条件,其中自主安全可控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产品采购比例不低于政府支持资金的30%,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