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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政办发〔2018〕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 鲁国资监督字〔2019〕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鲁国资监督字〔2019〕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资产损失划分标准


  资产损失根据金额大小,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一般资产损失为损失对应的资产价值在50万元(不含)以下;较大资产损失为损失对应的资产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重大资产损失为损失对应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处理措施


  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5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30%的绩效年薪。


  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解聘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效益工资),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效益工资);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