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国资发〔2021〕3号
各市属企业:
《济南市市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 2021 年第 4 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
济南市市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发行的下列债券:
(一)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其他债券融资工具等短期债券类产品(以下简称短期债券) ;
(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期限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中长期债券类产品(以下简称中长期债券) 。
第三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主业、保障重点。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企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提升主业,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优化结构、降低成本。综合运用多渠道融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债券发行规模,存续债券余额占有息负债总额、一年内到期债券余额占存续债券余额的比例符合监管部门规定,形成搭配合理的债务结构。
(三)健全机制、防范风险。审慎和规范决策,实行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规模双重约束,健全债券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债务风险防控体系,稳妥有序降杠杆,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
(四)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批准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券,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由市国资委审批;市属国有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由市国资委及其他股东出具股东意见,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企业发行短期债券,由市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决策。资产负债率超过市国资委确定的特别管控企业下限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短期债券,因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出具股东意见。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市国资委确定的重点管控企业下限的,其权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各类债券。因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到市国资委办理备案手续。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置换有息负债,不能用于项目建设等其它用途,不得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
第五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企业对债券发行可行性开展研究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拟订发债方案;
(二)涉及投资计划、筹资预算、项目建设等企业相关部门发表意见;
(三)财务总监签署书面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党委会研究讨论;
(六)董事会作出决定;
(七)市国资委和其他股东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八)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债券发行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市属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充分研究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产权结构、产业发展规划,近三年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已发行债券及使用、兑付和存量情况;
(三)拟发行债券的种类、数量、期限、预测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担保情况;
(四)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计划安排及现金流覆盖测算情况;
(五)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风险评估论证,还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风险应对预案,涉及境外发债的,针对汇率波动等风险的应对预案;
(六)企业当前担保、抵(质)押情况。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券需报市国资委作出决定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财务总监签署书面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市国资委重点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和结构、风险防控等方面统筹考虑,对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在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一般在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通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列入筹资预算管理,债券发行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初制定的筹资预算目标。
第三章 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建立债券融资工作统计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分别在债券注册发行、兑付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发行、兑付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债券发行核准决定后,企业因特殊原因未实际发行债券的,应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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