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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威工信发〔202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2-1- 28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市工信局,高区、经区、临港区、综保区经发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参照《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 ( 鲁工信技〔2020〕37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威海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6月29日


威海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参照《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 ( 鲁工信技〔2020〕37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威海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 《指南》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中小型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定位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是企业在所处行业和领域内着力突破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抢占科技战略制高点的创新平台。主要负责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创新人才培养,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第四条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威海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申报管理和引导服务工作,并积极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二)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三年取得授权专利5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近两年取得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突出;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技术研发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六)申报企业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的工业企业。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南》及当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各区市初审和推荐情况,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布。

第三章 评价及监督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认定的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各区市根据本《指南》及通知要求,组织企业提报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南》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2016年5月12日原市中小企业局公布的《威海市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威中小企字〔2016〕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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