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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京建开〔2007〕1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变更和延续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不再进行年检。原年检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不一致的,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
(二)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市和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按照《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续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7〕371号)执行。
二、办理要求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注册资金、企业类型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按原资质审批渠道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核定、变更和延续手续时,须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扫描件的,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查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核定、变更和延续手续,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