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继续有效部分)》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不再设定有效期,施行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实施部门按程序自行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 鲁政办发〔2012〕6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潍坊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保险对象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规定提取社会保障政府补贴资金的新征土地所涉及农民,且符合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均为保险对象。
二、合理确定保险金筹集标准
政府补贴标准按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个人缴费标准由个人从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制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内自由选择;集体缴费标准由被征地村召开村委代表会议确定。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本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个人和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多缴多得。
三、搞好制度衔接
要将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在搞好清查核对的基础上,做好新老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待遇水平不降低。
(一)已经按原标准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不变;同时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领取。
(二)已经按原办法参加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且正在缴费的人员,可继续按原制度缴费。达到原办法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应待遇,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不变;同时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领取。
(三)《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享受。
(四)符合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条件的人员,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属实后,可将政府补贴部分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用于补贴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落实相关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和资金,实现“先保后征”。人社、国土、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切实抓好相关政策和各项配套资金的落实。2013年11月底前,要将2011年以来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今后,土地被依法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国土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批复文件送同级人社部门;人社部门要在收到批复文件的3个月内,会同有关镇街制定工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和本地实际,尽快出台本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6月底前上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2〕6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及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政府补贴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


  2.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3.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4.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对以前征地遗留问题,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


  5.坚持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


  二、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一)保险对象。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是本次征地的保险对象,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方案。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调查后,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经被征地村(居)民签字确认并公示无异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保险金筹集


  1.政府补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


  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2.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四)个人账户管理。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五)待遇支付。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三、做好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


  各地要做好本《意见》发布以前实行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对本《意见》发布前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各地要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保险方案并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各地对原来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生活补贴应予以保留。


  本《意见》发布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包括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各地要高度关注其生产、生活状况,积极筹措资金,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没有出台养老保险办法,或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的,要结合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出专项资金,通过提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的办法实现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特殊补助,逐步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服务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要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和资金落实负总责,对新征土地切实做到先保后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关。要严格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7〕14号)及《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的工作步骤开展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资金的落实。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政府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数额及资金落实,政府补贴资金不提前到位的,不得批准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村民参保方案,按规定履行公开、确认等程序,并具体负责方案的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尽快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