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
京建交[2005]1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和《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的规定,现将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现房销售的,出卖人与购房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签约。
本通知所称商品房现房,是指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尚未销售的房屋。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制定《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的,须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前向市建委提交合同文本样式,由市建委对管理系统中的合同文本进行变更。
四、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现房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的程序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程序一致。签约程序详见《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5〕100号)的相关规定。
现房合同网上提交后,还须通过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北京市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网上签约之日起90日内持网上打印的现房合同和《北京市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核对2006年1月1日后现房销售的房屋是否进行了网上签约。
已签订预售合同并进行预售登记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可凭《商品房预售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约的,须提供网上打印的合同文本)直接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