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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潍政办发〔201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目录】》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实施意见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为规范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确定将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委托地税部门代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潍发〔2009〕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代收范围
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1年具备建会条件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筹备金。
二、具体事项
(一)计算基数。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作为计算基数。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季节工工资、临时工工资和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在税前列支。
(二)代收比例。地税机关按上述计算基数的40%收缴企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其余60%仍由企业、事业单位按原渠道直接拨付本单位工会;部分金融、保险机构和邮政、网通、移动公司等以产业管理为主的上属单位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收缴,收缴比例由市总工会负责提供;工会筹备金按企业、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收缴。
(三)代收方式。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纳税人应缴工会经费的代收工作。
原则上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当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计算基数。对单位不申报或工资总额申报不实的,以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对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按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收缴计算基数。
工会经费原则上实行按季征收,1个季度为1个征收期。各企业、事业单位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到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并由地税部门办理相关缴纳手续。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应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并建立严格的票证管理制度。
(四)代收工会经费的管理。根据业务需要,各县市区总工会分别开设1个代收工会经费专用账户,专项存储已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地税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直接存入县市区总工会的工会经费专用账户。在每季度征收期结束后,县市区总工会与地税部门对收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进行核对。
地税部门代收的市属各开发区所辖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在各开发区成立总工会之前,按经费管理权限由市总工会进行集中收缴和管理。
县市区总工会按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三、法律责任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对于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由县市区总工会签发《工会经费(筹备金)催缴通知书》进行催缴,并按照有关规定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催缴无效的,县市区总工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