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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2]24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财税[2009]1253号规定,所转发的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第三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2-10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2〕12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8-22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第一条第三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