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0-10-29 ) 沪房管市〔2010〕3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等14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房规范〔2019〕18号)规定,有效期予以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 沪府发〔2010〕34号)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下同)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出租。凡自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发证日期起至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下同)网上备案时间满3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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