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工信发〔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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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工信局,高区、经区、临港区、综保区经发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促进我市服务型制造产业发展,规范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市工信局制定了《威海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20日
威海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五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 (
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五部门《
关于加快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工信产〔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威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兴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有利于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第三条 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是指在服务型制造模式发展中成效显著,服务型制造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对行业服务型制造发展起到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并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可负责行业内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二章 认定管理范围
第六条 供应链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面向行业上下游开展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库存、精益供应链等模式和服务,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推动供应链标准化、智能化、协同化、绿色化发展。鼓励建立以核心企业为龙头、配套企业为基础、战略合作为驱动的供应链联盟,强化供应链内部资源配置和运营管理协同协作。
第七条 共享制造服务。支持企业建设共享工厂,集中配置通用性强、购置成本高的生产设备,提供分时、计件、按价值计价等灵活服务模式,满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积极推进共享制造平台建设,鼓励企业把生产制造各环节各领域分散闲置的资源集聚起来,弹性匹配、动态共享给需求方。
第八条 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制造业企业以客户为中心,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开展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试、交付使用到状态预警、故障诊断、维护检修、回收利用等全链条服务。围绕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维护检修水平,拓展售后支持、在线监测、数据融合分析处理和产品升级服务。
第九条 总集成总承包服务。鼓励具有技术优势和系统集成能力的制造业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和营销模式,集中整合技术、资源优势,提升在咨询设计、系统集成、项目承接等方面的系统解决能力,根据用户需求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开展设施建设、检验检测、供应链管理、节能环保、专业维修、在线运维等领域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鼓励制造业企业由设备制造商向系统解决方案服务提供商转变,创新服务融资模式,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实施“制造+服务”的交钥匙工程。
第十条 定制化服务。鼓励企业适应市场多元化需求,依托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搭建客户体验中心、在线设计中心和大数据挖掘等方式,采集分析客户需求信息,增强定制设计和用户参与设计能力。加快零件标准化、部件模块化和产品个性化重组,推进生产制造关键环节组织调整和柔性化改造,形成对消费需求具有动态感知能力的设计、制造和服务新模式。
第十一条 信息增值服务。鼓励企业开展基于工业大数据的产品和信息服务创新,为用户提供协同管理、资源管理、数据挖掘等信息服务;发展工业电子商务、线上线下等新模式,建立在线采购、产品销售和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拓展产品增值空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市依法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经营两年(含)以上。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主体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等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3.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特色且经营两年(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企业内部成立专门的服务性部门或剥离设立独立的服务性公司,为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支撑。企业近三年内实施服务型制造的项目不少于2个,且必须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企业最近一年的服务性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15%(含);
(2)企业通过开展服务型制造,推动企业最近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
(3)企业通过开展服务型制造,推动企业最近一年的利润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亩产效益”评价为A、B类的企业优先认定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会)提出申请,申报企业按《威海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要求填写申报表,编写申报书并提供随附材料。
第十五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会)负责组织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威海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名单,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名单,并授予“威海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牌匾。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威海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威海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示范资格情形的。
第二十条 因第十九条(一)(四)(五)款原因被撤销威海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信息化局将从威海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优先推荐威海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类项目(平台)申请各级政策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加快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培育、示范推广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附件:
威海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申报书
申报单位: (盖章)
企业法人: (签章)
推荐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一、申报书封面:申报单位为申报企业名称。推荐单位为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会)名称。
二、申报书内容:申报书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申报表、申报书和附件。申报书正文和附件分别参阅相应的参考提纲。
三、申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各个表项,并组织编写申报书,附件证明材料请使用扫描件(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对所填报的相关内容真实性负责。
五、填报格式说明:请用A4纸双面印刷,装订平整。正文字体为四号仿宋体,单倍行距。一级标题四号黑体,二级标题四号楷体。
威海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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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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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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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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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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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及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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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服务型制造有关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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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制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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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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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和设计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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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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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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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企业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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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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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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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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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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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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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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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设计投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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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利、标准情况(或主要业务及构成)、国内市场占有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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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项目基本情况
(要求近3年2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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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委托方: 实施方:
所属行业: 投资额度:(万元)
项目实施年限:
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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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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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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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书参考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
企业发展历程、主营业务、核心产品等地位、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对比情况、研发创新情况,参与或主导相关产品国际国内相关标准的制定情况。
二、主要做法
从经营战略、商业模式、运营方式、资源配置、人才培养、服务绩效等层面论述企业服务转型成效。
介绍服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以及预期目标,分析项目实施对于申报企业在投入产出、运营成本、产品研制、客户拓展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对市场的影响或社会效益。
三、经验总结
总结并提炼申报企业服务转型的典型经验。
四、参考附件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牵头或参与制定标准、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证书或受理文件复印件;
4.获得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
5.服务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申报企业认为可提供的其他材料。
解读《威海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21-07-23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五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 (
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快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工信产〔2021〕1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服务型制造发展,规范市级服务型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研究制定《威海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兴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发展服务型制造,是有效改善供给体系、适应消费结构升级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产业竞争力、推动制造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五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 (
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快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工信产〔2021〕13号)等文件要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提高我市服务型制造整体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认定管理范围、申报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等6个部分,共24条:
(一)总则部分。对《管理办法》的起草依据、示范企业定义、管理原则、申报推荐权限等进行了阐述。
(二)认定管理范围部分。主要包括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服务、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定制化服务、信息增值服务六类服务型制造模式。
(三)申报条件部分。对申请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包括登记注册、社会信用、示范引领作用、产品或服务占总收入的比重等方面。
(四)认定程序部分。对示范企业的申报流程、评审程序等进行了阐述。
(五)监督管理部分。对有效期,对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等企业的监管方式进行了规定。并对示范企业提出了一定的支持政策。
(六)附则部分。对《管理办法》的解释权、有效期等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实施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四、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科 王伟钰
联系电话:(0631)5207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