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4]2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5-1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8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未达缴纳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京地税征[2004]61号)规定的现行征收率或核定的定额征收。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ОО四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询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2]208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