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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15〕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确保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工作开展,保障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合理使用,现将《兰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8日

兰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整体推进兰州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以下简称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工作,规范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兰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4〕730号)(以下称《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77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奖励资金是指在节能减排综合示范期内(2015年-2017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安排到我市并由我市统筹使用的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门用于节能减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减排各专项工作组是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8号)文件确定的七个专项工作组,即由市财政局牵头的综合组、由市工信委牵头的产业低碳化工作组、由市交通局牵头的交通清洁化工作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的污水处理及供热设施节能改造工作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减排典型示范项目是指《实施方案》确定的产业低碳化综合示范、交通清洁能源改造、重点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优化及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及供热设施节能改造等五大类25个典型示范项目。


第五条  市节能减排综合组负责协调年度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及时到位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其他专项工作组负责编制各部门年度典型示范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由市工信委负责汇总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正式批复下达执行。


第六条  综合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有关综合奖励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统一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综合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实施方案》确定的25个典型示范项目,不得用于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综合奖励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原则上一个项目只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1、以奖代补。主要用于以企业投资为主的单个项目。


2、贷款贴息。对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的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利息数计算。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