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09-2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文废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提升煤炭行业专业化管理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税源管理,提高煤炭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堵塞征管漏洞,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煤炭行业纳税人)。
第三条 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的管理,坚持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纳税评估为重点,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紧密结合本地税源分布特点,对煤炭行业纳税人进行合理分类,科学调配征管资源,充实管理人员,合理划分各级管理权限,以满足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将煤炭行业纳入本地区重点税源管理范围,对煤炭行业涉及的资源税、所得税等各税(费)作为重点税(费)种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重点突出以下几点:
(一)定期巡查辖区内煤炭行业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督促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变化,或因企业改制、重组等原因涉及改变住所或者经营地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做好注销和重新登记的有关衔接工作。
(三)煤炭行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及时结清应纳税(费)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其它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七条 煤炭行业纳税人发生关、停、并、转、改组改制等涉及户籍变动或转让股权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一户式”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一户式”电子信息档案,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煤炭行业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资料进行详细记录。
第九条 煤炭行业纳税人应当加强账簿、凭证管理,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重点监控分析以下内容:
(一)煤炭产品产、销、存数量及变动情况。
(二)生产工人工资、民用爆炸物品、耗用电力等主要生产成本要素金额及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