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宁市关于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办(2010)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宁政〔201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西宁市关于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九日
西宁市关于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意见
西宁市自1986年实行房产登记发证制度以来,已累计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约40余万册。在登记发证中,绝大多数房产都能够及时办理了房产证,但也有极少数房产因多种原因长期无法办证,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购房人日益强烈的办证要求与因缺少法定要件而无法办证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为妥善解决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中的遗留问题(以下简称遗留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主要遗留问题
凡2004年6月21日《西宁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实施前,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包括:
在西宁市房地产业发展初期,因开发建设单位建房手续(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不全、违规超建、不及时办理房屋竣工备案、欠缴税费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缺少办理房产证法定要件的;
在城市危旧房改造和招商引资中,按当时政策先立项,后补办手续,后因多种原因无法补办的;
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将已抵押的房屋又出售,抵押权长期不解除(或无法解除),致使购房人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开发建设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原房改单位改制破产,使已出售(或已房改)房屋无办理房产证的,均属遗留问题。
二、解决遗留问题原则
(一)严格时间界限,规范产权管理。区分不同的历史阶段,凡2004年6月21日《西宁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实施前,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作为遗留问题,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确定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条件,承认历史,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特事特办。《西宁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实施后,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要严格按照该登记管理办法依法办证,规范产权管理。
(二)税费征缴与办证区别对待。将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责任与购房人合法取得房产分开处理,优先保护购房人的合法利益。
(三)各部门联动,共同解决。土地、房产、建设、规划和税务等部门要遵循“特事特办,联合会审”的原则,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办证遗留问题妥善解决。
三、具体措施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
1.在危旧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等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凭当时省、市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用地规划、建设用地批复等建成的房屋,房产部门可依据上述文件,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房屋,必须补办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原房管所在直管公房危旧房改造时,利用直管公房原有土地建造的永久性住房,全部按划拨土地对待,可由原房管所出具房屋所有权、土地权属无纠纷的书面具结,经房产部门审核后,办理直管公房房屋所有权证。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或按拆迁政策安置拆迁户的,可依据拆迁安置协议书、房改批准文件等,经公告房屋产权无争议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前期审批手续(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要求及红线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办理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凡符合规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房产部门凭审核意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
1.房屋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验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