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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政办字〔2012〕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 ( 青政发〔2014〕37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起草的《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的保障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及试点经验,现就建立实施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护理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本市实际,运用社会保险管理机制,优化社保资源配置,提高社保基金使用效益,建立以社会化护理服务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参保人因为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医疗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长期医护照料的相关费用给予相应的补偿,努力提高参保人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护理保险要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2.护理保险费主要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财政给予补助并根据基金支出情况逐步增加补助标准。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3.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不设个人账户。
  4.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相互衔接,实行分类管理。
  5.护理保险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
  6.护理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二、覆盖范围、基金筹集标准及方式
  (一)覆盖范围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应参加护理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未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已参加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也可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本意见执行,其在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所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由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付。
  (二)护理保险费的筹集
  护理保险费主要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进行筹集,财政根据基金使用情况给予补助,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另行缴费。护理保险制度试行期间,暂不调整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今后根据护理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0.2个百分点。
  护理保险基金按照划拨来源,分为城镇职工护理保险和城镇居民护理保险两部分,实施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分开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护理保险基金出现超支时,由所在区、市职工或居民医保基金予以弥补。医保基金无法实现收支平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确定财政分担办法。
  1.医保统筹基金的划转标准与方式
  试行期间,每月月底,暂以当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记入比例划转0.2个百分点的资金量的2倍为标准,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列入城镇职工护理保险基金。
  每年年底,以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0.2%的比例,从城镇居民(不含少年儿童和学生)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列入城镇居民护理保险基金。
  2.财政资金划转标准及方式
  市财政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规定的每年度2000万元的标准,从福彩公益金划转到城镇居民护理保险基金。
  2012年作为护理保险制度启动的第一年,市财政从福彩公益金中分年度另外划拨1亿元,作为城镇居民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的启动资金。
  三、定点护理机构的资质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定点护理机构资格准入
  凡经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服务机构,具备相应医疗资质的老年护理机构,或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合作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均可申请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机构)。其中,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或定点医院,可为参保人提供居家医疗护理照料或设置医疗专护病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青岛市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青劳社〔2009〕153号)的相关要求,对定点护理机构的人员、设备、规模等基本条件设定相应的标准,经审核确认后颁发相关资格证书或标牌。
  定点护理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提供长期医疗护理服务。服务过程中要规范各项服务内容,尤其要尊重参保患者的生命尊严,突出对参保患者的人文关怀,尽可能地为参保患者提供适宜、安宁的长期医疗护理服务。
  (二)定点护理机构退出机制
  定点护理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有关规定的,应受到行政、经济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医院、疗养院、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积极开展长期医疗护理业务。
  四、符合护理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接受相关服务机构的医疗护理照料,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一)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