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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2〕1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


现将《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卓越工程师和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类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中,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一线工作,具有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超技能技艺水平,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经选拔认定的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  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0名。


第五条  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选拔人选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与所在单位建立了稳定的用人关系,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甘于奉献,为推动单位、行业和地方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符合以下业绩条件之一: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获得设区的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及以上表彰奖励;或在所从事专业、学科建设等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省级工作部门及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等奖项、通报表扬。


2.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2部。


3.在所从事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获得设区的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及以上表彰奖励。


4.在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大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转化高新技术中,作为主持人员或前5位设计人员;或者作为参与人员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前3位完成人,完成省级工作部门及以上的各类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6.作为第1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作为前3位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并取得较高经济社会效益。


7.围绕八大发展战略、九大改革攻坚和“十强”现代优势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在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取得突出业绩或作出较大贡献。


(三)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以下业绩条件之一:


1.在育人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培养学生或所带徒弟多人成为院所、院校、企业技能骨干,并在省级及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5名、前3名;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第1名)。


2.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技术技能水平,并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或作为完成人,编写国家标准或规范,省级及以上行业、地方标准或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3.长期在生产一线工作,在技术革新、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技能贡献;或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4.具有行业公认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或为设区的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5.职业技能在全国或全省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获得过“全国技术能手”或“山东省技术能手”称号;或者是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


6.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被企业评聘为特级技师的技能人才。


7.围绕八大发展战略、九大改革攻坚和“十强”现代优势产业等重点工作,在推动新产业新业态新职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人力资源开发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或作出较大贡献。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技术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方式进行。各设区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含省属本科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大企业及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本地、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八条  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设区的市、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企业及中央驻鲁有关单位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组织申报。受理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推荐报告;


2.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申报书。


(三)资格审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社会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建议人选名单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名单。


 


第四章  待  遇


 


第九条  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享受一次性津贴2万元。当年认定的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津贴于次年发放。


第十条  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作为山东省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管理,可申领“山东惠才卡”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可参加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