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经二〔2014〕6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京建法〔2020〕4号)规定,规定与《 关于印发《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京建法〔2020〕4号)办法不一致的,以《 关于印发《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京建法〔2020〕4号)办法为准。
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提高城乡生态宜居水平,鼓励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京政办发〔2013〕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京政办发〔2013〕32号)的要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11日
附件:
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和加强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京政办发〔2013〕32号)、《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政法〔2011〕67号)以及《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3〕195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奖励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申报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除外);绿色生态示范区的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为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园区管委会(或开发建设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奖励项目,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等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按照《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2〕670号)取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项目和住宅建筑项目(原则上应同时取得设计标识和运行标识)。申报奖励资金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应因地制宜地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生态示范区是指在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筑、环境、交通、产业配套等方面,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运营的功能区。北京市辖区范围内的新审批的功能区可以申请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资金保障
第七条 对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给予财政奖励。在中央奖励资金基础上,对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按建筑面积给予奖励资金。奖励标准为二星级标识项目22.5元/平方米,三星级标识项目40元/平方米,奖励标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咨询、建设增量成本及能效测评等方面。鼓励各区县政府自行研究制定本区县关于绿色建筑的扶持奖励政策,加大对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支持力度。
第八条 对绿色生态示范区给予财政奖励。对经审核满足条件的绿色生态示范区给予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评定并奖励两到三个绿色生态示范区。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基准为500万元,暂行3年后具体根据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评价等级等因素综合核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编制绿色生态规划,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