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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交〔2007〕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京建发〔2016〕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外办、公安分(县)局、工商分局、商务局:
根据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规定,现将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个人购买自住商品房
凡境外个人(含港澳台侨个人)购买商品房的,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除提交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有关登记规范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港澳人员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员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华侨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驻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个人和华侨还需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2、外国个人提交有效的护照和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3、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