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征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资源税和调整粘土等矿产资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5〕1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1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 桂政发〔2017〕62号)规定,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26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资源税和调整粘土等矿产资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桂政发〔200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