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0]2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6-2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83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北京市政府3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市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二、若失业保险费收缴率作出调整,可根据市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0]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