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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建住(2009)536号
USHUI.NET
®
提示:根据
2013年11月11日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京建法〔2013〕18号
)
规定,
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大廉租实物住房的保障力度,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现就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连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两年及以上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连续两年低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并且成员中有55周岁(含)以上男性或50周岁(含)以上女性;
(三)家庭成员中有严重残疾人员;
(四)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人员;
(五)家庭住房为危房,且无其它住房;
(六)家庭住房已拆迁,且无其它住房;
(七)其他经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确需解决的住房困难家庭。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部门利用新建、收购的住房或以腾退的直管公房向上述家庭配租。
二、承租家庭应缴租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月标准租金×配租房屋建筑面积×(1+调节系数)。
标准租金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等因素并参照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确定;调节系数按照廉租实物住房的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
廉租实物住房项目标准租金和调节系数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测算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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