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桂地税发〔2004〕21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10-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废止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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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印花税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以下简称《
印花税细则
》)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
印花税条例
》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
(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市)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理)。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须按《
印花税条例
》及《
印花税细则
》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2、纳税人采用申报纳税办法的,须按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办理申报,报送《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附件2)及《
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纳税资料,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条 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应在合同的签订、书据的立据、帐簿的启用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在国外签订使用于国内的合同,则在使用时贴花。
(二)纳税人采用纳税申报办法的,可按月、季或年进行汇总申报缴纳;汇总申报的期限,由各地具体另定。
纳税人应在确定的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款。
第五条 代征管理:
(一)根据强化印花税源泉控管、方便纳税的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
1、委托金融、保险、建筑安装等单位负责代售印花税票、代征签约另一方的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
2、委托工商、房管、土地管理等部门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应税权利许可证的印花税;
3、委托科委、公证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代售印花税票、代征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委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