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办发〔2001〕1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3-21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加强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对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在我省境内实行建帐核算、查帐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能够按照规定向地税机关报送《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其生产经营年度发生的亏损额,允许用本企业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额弥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发生亏损的年度未向地税机关申报的,其当年发生的亏损额,不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
二、年度亏损额的审核
应由以后年度生产经营所得额税前弥补的年度亏损额是指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和调整后的数额。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年度内发生亏损,须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本年度《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