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5〕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3日
兰州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全民参保登记试点工作全面统筹推进,维护和保障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实现我市社会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的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条 单位登记对象包括:本市行政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个人登记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本市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的城乡未就业居民、已享受养老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等;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已办理居住证的外来人员等。
第四条 用人单位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用工人数等基本情况信息以及社会保障证号、参保人数、参保险种以及参保缴费情况等;个人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户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以及参加各类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信息、就业状态等。
第五条 全民参保登记主要通过公共信息资源数据比对和重点对象入户调查的方式开展。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单位和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事宜。
(一)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用人单位及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应的变更信息材料,向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四)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并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七条 个人登记对象中,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的登记信息直接从兰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信息系统中提取,其他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学生和儿童可由学校、幼儿园统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应变更信息材料,向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予以登记、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和参保登记信息的动态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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