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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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整合优化人才建设资金提高集约使用效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组发〔2018〕35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2019年5月22日
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整合优化人才建设资金提高集约使用效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组发〔2018〕35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等重点人才工程、落实高层次人才津贴补贴和干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人才建设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保障、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人才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为人才建设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建设资金任务清单,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制定人才建设资金实施细则,编制人才建设资金总体绩效目标。
第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是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人才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人才建设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组织实施部门立足全省重点任务和人才工作实际,提前谋划、统筹研究人才工作任务,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提出人才建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留“硬缺口”。
第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组织实施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人才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代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组织实施部门申请通过人才建设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组织实施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对人才建设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人才建设资金的支出方向。省委组织部应将人才建设资金任务清单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人才建设资金重点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重点人才工程。主要用于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等重点人才工程。
(二)高层次人才津贴补贴。主要用于落实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经费补助、院士科研补助和生活津贴、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津贴等政策。
(三)干部教育培训。主要用于开展各类境内外人才培训。
(四)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级人才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部门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人才建设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原则上不安排预算。编实、编细、编准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
第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在编制人才建设资金任务清单时同步编制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并将其作为项目入库和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