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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5]3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8-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5]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四款,地方税务机关应与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定期掌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发放及收回情况,以便加强税收管理工作。
二、根据《意见》第四条第七款第5点,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意见》第五条第八款和第十款的扣除从业内容中“洗浴”、“互连网上网服务场所”项,规定如下:
(一)对无桑拿、按摩项目的大众浴池,凡符合《意见》规定的可享受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提供桑拿、按摩项目的洗浴中心,无论是否单独收费均不得享受《意见》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互连网上网服务场所”包括提供电子游艺业务。
四、《意见》第五条第十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京财税[2005]637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各局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 ( 京地税征[2003]53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上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印章,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享受优惠政策的税种及起止日期,在审批完毕后,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和减免税批复归入纳税人档案。
二ОО五年八月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实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关怀,对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做好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4〕10号)精神,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本市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订《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民政部监制,以下同)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本意见规定的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北京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式样进行印制,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区县财政部门应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经费,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市、区(县)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减免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存档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存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3号)规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发证地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在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