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青政发 〔2016〕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市政府组织对2015年以前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共确认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94件,其中,2012年以来按照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编号登记的80件,2012年以前发布的经确认并纳入 “三统一”管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14件,现将有关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见附件1)。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和有效期以本次公布为准,并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政府法制办应会同市电政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工作,在本次清理的基础上,建立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并实行动态更新,纳入数据库管理的文件范围包括有效、失效或者废止的相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法制办应进一步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经实施的主管部门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核定后报市政府;不再续期的,应通过数据库及时公布失效信息;需要修订、修改或者废止的,按照规定提请市政府审定并根据审定结果调整数据库信息。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信息应包括该文件文号、登记号、以及制定时间、修改、续期等变化内容 (具体格式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