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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住(2009)5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  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九条  公共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