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临政发〔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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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 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等,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建(构)筑物所有权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行为。在建建(构)筑物是指地表、地上及地下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遵循诚实信用、自愿有偿、依法登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土地二级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发改、财政、规划、建设、房产、国资、经信、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
第六条建设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引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场入市交易,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二)创新模式,完善体系。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优势,着力构建线下线上相融合的土地交易模式,建立覆盖全市的土地交易市场体系,形成公开、规范、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
(三)高效便捷,保障权益。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交易风险,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七条土地二级市场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提供交易信息平台;
(二)收集发布交易信息;
(三)办理交易相关事务;
(四)提供交易相关服务;
(五)土地交易需要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依托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土地交易线下有形市场。
线下有形市场应当设置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事项办理窗口以及供求信息收集发布、交易咨询、交易中介等服务窗口,配置招标拍卖挂牌室、地块推介展示厅、交易信息显示屏等公开交易配套设施,为交易各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覆盖全市的线上交易市场。
线上交易市场对内设立交易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网上权属信息比对、土地他项权利查询、供求信息真伪甄别等内部审核服务功能;对外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发布、网上公开交易事项办理、第三方交易资金监管、成交结果信息公示等服务,实现在线看地、在线报备、在线支付等土地交易基本功能。
第三章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和条件
第十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一)权利人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
(二)法院对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变价处理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一致意见,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进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