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效益和效率,根据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适用于市级公共财力投资和市级融资公司代市政府融资建设的公共服务工程,主要包括:
1.新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
2.新建重点公用设施工程;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服务工程;
4.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公益事业工程;
5.代市政府融资的部分公共服务工程;
6.水利、港口、铁路、轨道交通、公路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特殊要求等工程除外。
(二)具备条件。工程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保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项目的提出和确定
(一)项目的提出。一般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负责按相关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决策、建设规模及标准确定、规划选址协调、资金来源落实等前期工作。
(二)项目的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工程基本材料、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相关决策文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提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纳入下一年度市区城建重点项目计划。
三、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实施模式。工程项目纳入市区城建重点项目计划盘子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使用单位共同参与,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一集中建设管理,工程实施一般采取成立由主管部门和征收、设计、建设、使用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工程指挥部模式,明确责任分工,合力推进工程建设。
(二)建设主体。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建设主体,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和竣工移交等全过程建设管理工作,实施“交钥匙”工程。
(三)组织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工程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四)工程征收。工程所涉征收工作,按照《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烟发〔2018〕22号)确定的责任分工,由县市区政府(管委)组织实施,并做好不动产登记证书(土地证、房产证)的注销工作。
(五)资金筹集。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筹集,将市建设服务中心列为预算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列为预算部门并汇总上报工程年度预算。
(六)行政审批。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工程集中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手续办理。市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建设法人主体,以市建设服务中心名义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八)方案报批。市建设服务中心应当会同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和设计概算报批等工作。
(九)施工图设计。市建设服务中心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十)预算评审。市建设服务中心将批复的概算和审查后的施工图,报市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
(十一)招标及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