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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未列举名称的其它矿产品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未列举名称的其它矿产品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税发〔1994〕15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2-1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文废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现将我局报经省政府同意的“陕西省未列举名称的矿产品原矿税额表”和“陕西省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税额表”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省局。

附表一、
陕西省未列举名称的矿产品原矿税额表:
┌─────────────────────┬─────────┐
│ 税目 │ 税额(元/吨) │
├─────────────────────┼─────────┤
│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
│ 化工非金属: │.50 │
│ 芒硝、碘矿、溴矿、硼矿砷矿含钾岩石 │ │
│ 蛇纹石 │ │
│ 冶金辅助原料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