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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支持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支持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3-12-26                           京金融〔2013〕211号


USHUI.NET®提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根据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年3月10日规定,决定保留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北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快速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支持北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改革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理顺和健全行业支持机制
        (一)推动财政资金以多种方式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发展。推动针对中小企业创新融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等补贴奖励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和推广,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申报享受国家和市区科技、文化、商业等专项扶持资金;按照市财政局《北京市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京财企〔2013〕1987号),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相关政策的落实;探索本市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股东对合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机制,扶优扶强。
        (二)推动和落实融资性担保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传导,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能力。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材料报送北京市融资担保业协会进行营业税免征的初审和推荐,确保免税政策落实。
        (三)加强改革创新步伐,提高和树立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地位和社会公信力。
二、改革完善行业监管机制,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
        (一)制定完善行业监管规则体系,提高行业监管专业化水平。实施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化管理,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评价体系,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政策,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的系统化建设;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资产分类指引,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流动性管理,合理确定资产风险权重;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指引,指导担保机构准确计量担保风险,实行风险准备金分类计提。
        (二)逐步放开监管权限,增强监管效果。强化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区两级监管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区县级监管机构的力量,对部分监管工作逐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快推动行政审批权力下放流程简化;结合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政策,区县监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举措,做好本区县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分类监管和服务工作。
        (三)加强审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准入、日常变更等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审批机关将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在手续齐全并经正式受理的前提下完成审批期限不超过20日、创新产品经营试点审批期限不超过20日;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同比例增减资事项和在本辖区内变更公司经营地址事项,由区、县监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市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由市级监管部门出具变更函,核发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四)推动行业互信共赢,提升行业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再担保增信、分险、规范、引领的功能,强化体系建设,提高行业抗御风险能力和创新发展水平;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联盟合作,拓宽联盟担保服务领域,创新联盟合作模式;鼓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支持中小微企业短期流动性融资需求,增加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增值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行业改革创新,建立合理的分类计提担保准备金的办法,并报监管部门备案,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的使用效益;鼓励依法合规经营、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参与成立各类以服务中小微企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支持小企业投资创业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功能,研究协调解决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改革创新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创新,开拓担保市场空间
        (一)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定位的调整优化,鼓励开展聚焦于小微企业、个人经营、个人消费等小微客户担保的创新业务。
        (二)巩固加强银行主渠道的同时,积极开拓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大企业债、集合信托、集合债券、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租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债权基金等创新融资工具在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应用和推广。
        (三)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设计标准化产品,提高快捷的小额贷款审查绿色通道,缩短审批环节。积极推动流程变革,联合金融机构开展小微客户批发性融资,推动见贷即保、信贷资产包担保等标准化融资产品的落地推广。
        (四)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在平台建设、业务创新、流程优化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五)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领域的合作,联合开发保证保险产品,建立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合作模式。
        (六)加大推动中小企业商业票据担保业务力度。
        (七)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改革创新。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文化、科技、高新技术等行业进行大胆业务创新,开发适合市场的新产品,报市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作为试点先行先试。
四、推动银担机构合作,创新金融产品和方式
        继续加强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增信合作,鼓励银担创新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各银行机构要积极争取和扩大与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准入;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信贷中的作用,银担双方要共同创新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品种,完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授信机制,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积极探索新的担保方式,推行可转让的林权、土地承包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抵押、质押贷款,推进股权质押贷款等;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一般性应收账款贷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包括发展应收账款融资,提供融通资金的综合性服务。鼓励仓单质押、货权质押融资,拓展供应链融资,要将信贷产品、资金结算、理财产品、电子银行等产品与贸易融资产品有效结合,捆绑营销,通过引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增信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