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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重新公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3号)修订。)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式样

2.××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失踪纳税人公告式样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按非正常户进行管理:

(一)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确实已经走逃的起征点以下个体定期定额户;

(二)未按照法定期限申报纳税,税务人员送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后,逾期未改正,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应遵循风险管理、科学分类、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源监管。对于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采取措施,以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要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关注纳税人的异动情况,并提前对其进行监控。纳税人的异动情况包括:与房屋出租方或市场管理方进行解约、退租,店面转租,清仓处理或明显转移货物,领购发票但不正常缴销等情况。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应针对纳税人是否有欠税、是否有未缴发票、是否稽查在案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对有欠税、有未缴发票、有稽查在案等情形之一的非正常户,列为A类;对无欠税、无未缴发票且无稽查在案的非正常户,列为B类。对于A类非正常户应实施重点管理。

第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非正常户认定:

(一)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无法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经县级税务机关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于2个工作日内统一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式样见附件1),通过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或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公告送达,限期改正。

(二)开展实地核查。对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纳税人,应当在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2名以上(含2名)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非正常户实地调查报告》。

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起征点以下个体定期定额户查无下落的,税收管理员应立即按本制度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确认已走逃的,应制作《非正常户实地调查报告》。

(三)文书制作。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

1.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起征点以下个体定期定额户确实已经走逃的;

2.纳税人未按照法定期限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经实地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

3.稽查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失踪纳税人,并已将《失踪纳税人通知书》转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的。

(四)认定审批。税收管理员将《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经登记环节、发票环节(同时作发票和发票购领簿流失处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失控发票处理、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非正常企业发票注销处理)、征收环节签署意见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纳税人,以及所有的企业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还需经税政部门签署意见),连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非正常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