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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1998〕48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1998-03-25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标题三“关于律师从事法律代理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问题”的内容按照辽地税个〔2000〕306号文件执行。

第一条被辽地税个[1999]263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
(一)对个人购买企业自办发行或委托银行发行的各类债券取得的利息,以及职工从企业内部取得的集资利息,年利率不超过6%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对于只取得股息或红利,并且股息率或红利率不超过6%的暂不征税,超过部分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