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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告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经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对《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9〕33号)予以废止。凡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4日
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24/12/24/art_100314_10324014.html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9-11-05  鲁财金〔2019〕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鲁财法〔2021〕3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5月31日

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快推进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9月9日

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促进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健康可持续发展,引导省内融资担保机构更多、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市场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对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开展再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监管、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原担保机构,是指与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建立再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原担保业务,是指原担保机构直接为债务人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依约承担代为清偿义务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率,其计算公式为:代偿率=当年累计发生代偿的原担保项目未清偿金额(即贷款金额扣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当年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累计备案的原担保业务融资金额,不同于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确定的“代偿率”指标统计口径。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每年由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具体规模根据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业务规模、代偿率以及风险补偿金结余等相关因素测算确定。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风险补偿金预算申请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委托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管理,实行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设立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风险补偿金的利息收益自动滚入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间歇资金不得用于开展高风险投资,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应在确保资金安全和履行代偿补偿责任的前提下,进行银行存款等保本保息运作。

第三章  代偿补偿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申请代偿补偿的原担保业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聚焦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单位,纳入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范围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农户(含新型农业主体)融资担保金额不低于80%,其中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二)原担保对象为企业法人的,应在山东省境内登记注册;

(三)原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2%/年,或符合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四)本办法印发之日(不含)后的新增业务,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

(五)已纳入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范围。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风险补偿金不予代偿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代偿补偿条件的;

(二)发现担保项目代偿系原担保机构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代偿补偿资金的;

(三)发现银行等债权人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