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甘政办发〔2007〕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甘政发〔2010〕98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的意见
》 ( 甘政发〔2011〕117号
)规定,与 甘政发〔2011〕117号
意见不一致的,以 甘政发〔2011〕117号
意见为准。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5月15日
甘肃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全省矿业权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矿业权人进入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转让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特指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国有地勘单位转让矿业权的,必须进入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可以进入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矿业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制定矿业权交易的有关管理办法、矿业权市场交易规则;
(三)对全省矿业权交易进行政策指导;
(四)依法监管矿业权市场和监督矿业权交易行为,依法查处矿业权交易违法违规问题。
省发改、财政、监察、工商、税务、林业、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矿业权转让、出让等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工商部门依照《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对以拍卖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州、县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甘肃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国土资源市场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省级矿业权一级市场公开出让工作,承担矿业权出让项目的资料收集整理、现场踏勘、信息发布等工作;对国有地勘单位矿业权二级市场公开转让提供服务和实施监督。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委托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承办矿业权出让或者转让的,应向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下达任务书或与其签订委托书,提供拟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矿业权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条件。
外商申请受让矿业权的,应当经过商务、发改等有关部门核准。
第十条 转让的矿业权中,凡涉及政府出资勘查并探明的矿产地,应当由矿业权评估机构先对政府出资部分的矿业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并依法提出处置方案后方可转让。
第十一条 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持具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出具的同意转让的文件,进入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请受让矿业权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矿业权申请人资格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实行有底价出让。
矿业权的出让底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其底价由矿业权人确定。
第十五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者转让矿业权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约定的规则确定成交价。
经过批准,采用其他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按照矿业权交易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确定矿业权成交价。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者转让矿业权的具体交易规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出让矿业权的,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