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18〕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天政办发〔2021〕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
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项目法人的干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经审计机关确认后,可以作为竣工验收的审计依据。也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委托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实施审计监督: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负责;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机关负责。
第七条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但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清查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收管理、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的;
(二)违法违规筹集建设资金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的标的物价格、质量、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五)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直接对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列入审计计划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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