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开〔2009〕5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实施中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审查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受理工作。
二、严格做好一级资质企业受理工作。各区、县建委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企业申报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的有关要求,认真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