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7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7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威政办发〔2012〕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近年来,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快速推进,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得到缓解,但仍有部分企业职工、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 ( 鲁政办发〔2011〕7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资、多元化供应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只用于出租,不得出售。企业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在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段,由相关企业出资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的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招标建设、统一管理、统一保障标准和分配准入政策。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所在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家庭成员均无自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二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市及各市区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拿出一部分面向新就业的大学生出租。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 号)等文件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提供贷款支持,优先保障符合信贷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资金需求。在继续做好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基础上,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模式,促进扩大信贷资金投入。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金〔2010〕100号)要求,进一步探索将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 号)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积极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央和省下拨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全额补助到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

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对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大配套费部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

(二)对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除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外,市县两级财政应积极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试点。

(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不再缴纳用途差价。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在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