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6〕7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04-05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050号
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1、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修订】
国税发〔1995〕50号
条款修订 成文日期:1995-03-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通知略)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包括大、中、小客货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下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种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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