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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淄博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3〕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完善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满足群众多元化护理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103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登记号为ZBCR-2023-0020001。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淄政办字〔2021〕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淄博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37号)和省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及为参保人提供护理服务且纳入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护理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二)坚持保基本,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重点解决重度失能失智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


(三)坚持责任分担,权利义务对等,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坚持机制创新,提高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


(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养老服务、医养康复相关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完善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满足群众多元需求。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护理保险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具体承办辖区内护理保险事务。


民政、财政、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残联、银保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 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建立统收统支制度,执行现行医疗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10元标准筹集,其中,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划拨60元,从财政补助和福彩公益金中划拨15元,从个人账户中划拨35元(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个人缴纳)。市直参保人由市财政承担财政补助与福彩公益金部分,区县参保人由区县财政承担。筹集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收支状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因疾病、年老、非因工外伤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的失能失智参保人,经等级评估后评定为五、四、三级失能或重度失智的,可申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建立评估数据共享机制,在确保评估对象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严格各项政策保障标准,推进评估数据规范使用,促进各项护理保障政策有效衔接。


第八条 定点护理机构包括医养结合定点护理机构、社区养老定点护理机构、居家定点护理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定点护理机构,养老机构内未设立医疗机构的和有养老护理服务范围的服务机构,可申请居家定点护理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评估纳入工作。


第九条 根据参保人多样化护理需求,确定以下护理保险服务形式:


(一)医养结合护理。由医养结合定点护理机构设置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在院护理服务。


(二)社区养老护理。由社区养老定点护理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由定点护理机构派护理人员通过上门形式,为参保人提供护理服务。


第十条 参保人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护理服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机构与参保人结算。护理服务费用报销比例为75%,不设起付线。医养结合护理、社区养老护理、居家护理实行限额据实报销,按照失能评估等级为五、四、三级的,护理服务费用月度限额标准(含个人自负部分)分别为1800元、1400元、900元,不足月的按天计,每天分别为60元、47元、30元,超过月度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负。重度失智人员参照失能等级评估为五级的待遇标准执行。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算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护理保险待遇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护理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终止)参保的,自按规定补足应缴未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纳入护理保险保障范围。


第十二条 享受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门诊或住院相关医保政策执行。享受住院医保待遇的,不再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定点护理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际需求,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和护理,制定护理计划,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医疗护理服务。服务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项目:


(一)定期巡视、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根据医嘱执行口服、注射等给药途径;


(二)根据护理等级进行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特殊护理,严格规范消毒措施;


(三)处置和护理尿管、胃管、造瘘管等各种管道,指导并实施造瘘护理、吸痰护理、褥疮预防和护理、换药、膀胱冲洗,以及实施口腔护理、会阴冲洗、床上洗发、擦浴等一般和专项护理;


(四)采集并送检检验标本;


(五)指导吸氧机和呼吸机的使用;


(六)对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人及时处理,必要时协助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