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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16〕4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鲁人社字〔2020〕177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0〕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流动就业的,亦按国家跨省转移接续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各地要认真清理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实现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要按照国家的规定要求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按照统一部署,尽快与部级异地转移系统对接。要进一步做好经办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严格执行政策和经办程序,确保跨省和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


附件:《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0〕70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形势平稳趋好。但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对国家政策和经办规程理解不一致、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各地要结合完善省级统筹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